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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标准

2014-05-17 14: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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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般技术要求

      1. 装配的零件、部件、总成和附件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条件。各项装备应齐全,并按原设计的装配技术要求安装。允许在汽车大修中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改变某些零件、部件的设计,但其性能不得低于原设计()要求。

      2. 主要结构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规定。由于经修理而增加的自重,不得超过原设计自重的3%。

(3)    驾驶室、客车楔应形状正确、曲面圆顺、转角处无折绉、蒙皮平整、无松弛、污垢及机械操作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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