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內容
此規范包含了表面處理方式之适用文件, 品質保証及技術要求. 表面處理方式之不同點在第四段中有詳細規定, 其文件編號如下:
電鍍規范 電鍍類型及推荐使用方法
112-25-1 亮鎳 裝飾性有机加亮
112-25-2 霧鎳 功能性, 半亮型
112-25-3 半亮鎳(a) 功能性, 提高硬度
表1
設計標准
A. 電鍍, 拋光之類型及膜厚要求均應符合AMP規范標准212-5之要求, 除非与客戶要求相沖突, 否則鍍鎳.
B. 未電鍍部分之表面處理應符合AMP規范115-64即電鍍金屬构造零件表面條件要求之規定.
參考文件
此規范的要求符合或超出了QQ-N-290 鍍錫規范中同等的要求.
2. 适用文件
以下文件是目前此規范的一部分. 除非另有規定, 否則适用最新版本.
工業標准
ASTM B 571 金屬覆蓋層之附著性
AMP 規范
A. 102-1 品質管理總程序
B. 103-3 台式X線推荐使用操作
C. 109-52 電鍍膜厚之顯微鏡測定程序
3. 品質保証
連續性
在未得到負責的AMP產品工程部之許可前, 不可有意改變電鍍材料生產程序.
提交樣品
A. 樣品應提交給負責的AMP產品工程部以取得其認可, 且產品之最終生產應按樣品的生產程序進行. 生產制程之后續改變均應重新送樣.
產品抽樣及檢驗計划
應具有產品抽樣及檢驗計划以确保其符合厚度規范, 及品質規范102-1中規定的准則.
4. 技術要求
基礎材料
應在基礎材料表面反复鍍鎳. 基礎材料之表面處理應按產品需要盡量平整. 端子表面處理最好在16 Ra以上.
化學成分
成分 百分比
鎳 剩余部分
其它元素, 每种百分比 ∠0.2
其它元素, 總量 ∠0.5
表2
底板
若有要求, 底板應符合訂單或印刷本上适切之112系列電鍍規范.
表面條件
A. 對基礎材料進行電鍍即形成電鍍表面. 除非适用圖紙另有規定, 否則無需對電鍍表面再做處理以消除斑點, 刮痕及其它缺陷.
B. 電鍍層外觀需統一, 光滑, 無气泡, 無大量堆焊, 凹槽, 污點, 燒痕, 退色, 裂紋或其它不利特征.
膜厚
電鍍膜厚應在訂單中或印刷本中予以規定.
A. 膜厚測量方法
電鍍膜厚的測量應按AMP規范103-3設備操作規范之規定. 若不可用X射線測量法, 則使用AMP規范109-52或其它經供應商及泰科電子公司認可的方法.
B. 電鍍覆蓋面
除非訂單或印刷本中另有規定, 膜厚規范應按以下指導進行:
1. 局部電鍍
除非因增強產品功能而對電鍍膜厚最大值有限制, 否則在產品圖紙上只需規定其最小值. 此規定值應為符合所要求之性能的最小值. 無論要求以否, 膜厚之不均勻分布均應予以明确規定, 必要時要取其截面進行觀察. 若用于焊錫, 應适用品質條款規范102-36之規定, 并根据測試規范109-11進行測試.
2. 整体電鍍
在重要的表面上整体電鍍之膜厚最小值應符合規定. 重要表面是指适用圖紙中規定的所有的功能表面. 若沒有規定功能表面, 則凡可用直徑為19mm(.75英寸)的球体進行接触之表面均為重要表面. 根据定義, 局部地區為功能表面, 若底座全部電鍍, 則局部電鍍區下的底座為功能區, 需符合膜厚最小值要求. 在非重要, 非功能表面處應有足夠的電鍍膜厚以确保電鍍的連續性及外觀的統一性. 若用于焊錫, 應适用品質條款規范102-36之規定, 并根据測試規范109-11進行測試.
外觀
A. 電鍍層應統一, 平整, 無气泡, 凹點, 結頭, 樹狀晶体, 燒傷, 無大量邊緣堆積物, 無嚴重污點, 或其他不利特征.
B. 112-25-1中規定的用亮錫進行電鍍之產品, 在基礎材料光滑處應平整且外觀光亮, 有光澤.
C. 112-25-2中規定的用霧錫進行電鍍之產品, 應有陰暗度統一, 無反射的外觀.
D. 112-25-3中規定的用半亮方式進行電鍍之產品, 在基礎材料光滑處應平整且光亮, 略有光澤.
附著性
附著性是指在大約10倍放大鏡下觀察電鍍區, 在測試后用利具(如刀刃或針)不能將其分開.
A. 開口或閉口管狀之產品
1. 用鉗子彎曲”U”形開口管并使之平整.
2. 對于外部電鍍之閉口管狀產品, 應折平管狀直至可触及內部表面.
3. 對于內部電鍍之閉口管狀產品, 應折平管狀但保持夠大的開口以便觀察其內部表面.
4. 至于其它地方如轉折點, 應沿与樣品厚度相同之直徑反复彎曲180度直至基礎材料碎裂.
B. 無開口或閉口管產品及料帶材料
1. 若設計許可, 應沿与樣品厚度相同之直徑反复彎曲180度直至基礎材料碎裂. 碎裂后, 電鍍層用利具(刀刃或針)不能將其分開.
2. 零件部分之電鍍若不适合用彎曲測試, 其附著性應根据ASTM B571, 方法5或7或兩者并用來決定. 并在10倍的顯微鏡下觀察以判定其電鍍層是否被切掉, 是否起皺或是否未附著.
5. 減輕脆化
硬度在40 HRC以上的彈片或其它鋼材零件應在電鍍后立即加熱177-204攝氏度(350-400華氏度)歷時近3小時. 在191攝氏度(375華氏度)溫度以下進行硬化之零件, 無需再經過上述回火溫度進行加熱. 但需用經泰科公司許可的其它方法進行處理. 電鍍彈片或其他易于彎曲之零件在進行脆化減輕處理前不可對其進行彎曲.,
內容
此規范包含了表面處理方式之适用文件, 品質保証及技術要求. 表面處理方式之不同點在第四段中有詳細規定, 其文件編號如下:
電鍍規范 電鍍類型及推荐使用方法
112-25-1 亮鎳 裝飾性有机加亮
112-25-2 霧鎳 功能性, 半亮型
112-25-3 半亮鎳(a) 功能性, 提高硬度
表1
設計標准
A. 電鍍, 拋光之類型及膜厚要求均應符合AMP規范標准212-5之要求, 除非与客戶要求相沖突, 否則鍍鎳.
B. 未電鍍部分之表面處理應符合AMP規范115-64即電鍍金屬构造零件表面條件要求之規定.
參考文件
此規范的要求符合或超出了QQ-N-290 鍍錫規范中同等的要求.
2. 适用文件
以下文件是目前此規范的一部分. 除非另有規定, 否則适用最新版本.
工業標准
ASTM B 571 金屬覆蓋層之附著性
AMP 規范
A. 102-1 品質管理總程序
B. 103-3 台式X線推荐使用操作
C. 109-52 電鍍膜厚之顯微鏡測定程序
3. 品質保証
連續性
在未得到負責的AMP產品工程部之許可前, 不可有意改變電鍍材料生產程序.
提交樣品
A. 樣品應提交給負責的AMP產品工程部以取得其認可, 且產品之最終生產應按樣品的生產程序進行. 生產制程之后續改變均應重新送樣.
產品抽樣及檢驗計划
應具有產品抽樣及檢驗計划以确保其符合厚度規范, 及品質規范102-1中規定的准則.
4. 技術要求
基礎材料
應在基礎材料表面反复鍍鎳. 基礎材料之表面處理應按產品需要盡量平整. 端子表面處理最好在16 Ra以上.
化學成分
成分 百分比
鎳 剩余部分
其它元素, 每种百分比 ∠0.2
其它元素, 總量 ∠0.5
表2
底板
若有要求, 底板應符合訂單或印刷本上适切之112系列電鍍規范.
表面條件
A. 對基礎材料進行電鍍即形成電鍍表面. 除非适用圖紙另有規定, 否則無需對電鍍表面再做處理以消除斑點, 刮痕及其它缺陷.
B. 電鍍層外觀需統一, 光滑, 無气泡, 無大量堆焊, 凹槽, 污點, 燒痕, 退色, 裂紋或其它不利特征.
膜厚
電鍍膜厚應在訂單中或印刷本中予以規定.
A. 膜厚測量方法
電鍍膜厚的測量應按AMP規范103-3設備操作規范之規定. 若不可用X射線測量法, 則使用AMP規范109-52或其它經供應商及泰科電子公司認可的方法.
B. 電鍍覆蓋面
除非訂單或印刷本中另有規定, 膜厚規范應按以下指導進行:
1. 局部電鍍
除非因增強產品功能而對電鍍膜厚最大值有限制, 否則在產品圖紙上只需規定其最小值. 此規定值應為符合所要求之性能的最小值. 無論要求以否, 膜厚之不均勻分布均應予以明确規定, 必要時要取其截面進行觀察. 若用于焊錫, 應适用品質條款規范102-36之規定, 并根据測試規范109-11進行測試.
2. 整体電鍍
在重要的表面上整体電鍍之膜厚最小值應符合規定. 重要表面是指适用圖紙中規定的所有的功能表面. 若沒有規定功能表面, 則凡可用直徑為19mm(.75英寸)的球体進行接触之表面均為重要表面. 根据定義, 局部地區為功能表面, 若底座全部電鍍, 則局部電鍍區下的底座為功能區, 需符合膜厚最小值要求. 在非重要, 非功能表面處應有足夠的電鍍膜厚以确保電鍍的連續性及外觀的統一性. 若用于焊錫, 應适用品質條款規范102-36之規定, 并根据測試規范109-11進行測試.
外觀
A. 電鍍層應統一, 平整, 無气泡, 凹點, 結頭, 樹狀晶体, 燒傷, 無大量邊緣堆積物, 無嚴重污點, 或其他不利特征.
B. 112-25-1中規定的用亮錫進行電鍍之產品, 在基礎材料光滑處應平整且外觀光亮, 有光澤.
C. 112-25-2中規定的用霧錫進行電鍍之產品, 應有陰暗度統一, 無反射的外觀.
D. 112-25-3中規定的用半亮方式進行電鍍之產品, 在基礎材料光滑處應平整且光亮, 略有光澤.
附著性
附著性是指在大約10倍放大鏡下觀察電鍍區, 在測試后用利具(如刀刃或針)不能將其分開.
A. 開口或閉口管狀之產品
1. 用鉗子彎曲”U”形開口管并使之平整.
2. 對于外部電鍍之閉口管狀產品, 應折平管狀直至可触及內部表面.
3. 對于內部電鍍之閉口管狀產品, 應折平管狀但保持夠大的開口以便觀察其內部表面.
4. 至于其它地方如轉折點, 應沿与樣品厚度相同之直徑反复彎曲180度直至基礎材料碎裂.
B. 無開口或閉口管產品及料帶材料
1. 若設計許可, 應沿与樣品厚度相同之直徑反复彎曲180度直至基礎材料碎裂. 碎裂后, 電鍍層用利具(刀刃或針)不能將其分開.
2. 零件部分之電鍍若不适合用彎曲測試, 其附著性應根据ASTM B571, 方法5或7或兩者并用來決定. 并在10倍的顯微鏡下觀察以判定其電鍍層是否被切掉, 是否起皺或是否未附著.
5. 減輕脆化
硬度在40 HRC以上的彈片或其它鋼材零件應在電鍍后立即加熱177-204攝氏度(350-400華氏度)歷時近3小時. 在191攝氏度(375華氏度)溫度以下進行硬化之零件, 無需再經過上述回火溫度進行加熱. 但需用經泰科公司許可的其它方法進行處理. 電鍍彈片或其他易于彎曲之零件在進行脆化減輕處理前不可對其進行彎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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